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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法硕考研究生民法学#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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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7-0317:36:37

法硕考试科目一共分为五科,民法、刑法 、法理 、宪法、法制史 ,大家的基础阶段已经快收尾了吗?法硕知识点零碎较多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整理相关知识点进行回顾,以此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

1、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期限的法律要件

(1)须属将来事实 ,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

(2)须属成事实,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 。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如千年以后赠与),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3、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 ,期限是确定的然性事实。

A.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 。例如“俟60大寿送电视一台” ,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 ,具有偶发性。

B.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如“司法考试经过之日 ” ,能否考得上 ,已属不确定,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 ,故显然属于条件 。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A.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 ,如“今年9月9日 ”,是期限。

B.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 ,为期限 。例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有一死 ,死期终会到来。

4、始期和终期

(1)始期。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 ,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终期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 ,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称解除期限 。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 ”,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5 、期限的效力

(1)期限到来前之效力。

A.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期限未届至时,不生效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满时 ,其效力不终止 。

B.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 ,是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

(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届至时 ,发生效力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终期届满时,终止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