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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2017考研究生民法总论#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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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在我国 ,货币有人民币和外币之分 。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外币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

2 、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 ,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

(1)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 ,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 ,即使“借钱 ”,借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不是货币的使用权;就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 ,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如:盗窃别人货币的,认为盗窃人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被盗窃方享有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 ,而不存在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2)在债权法上,货币具有特殊法律效力 。

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货币的使用价值寓于它的交换价值 ,作为一般等价物能交换其他物品、劳务和外币。所以,它较之其他实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在其他类型的债发生履行不能时,都可以转复为货币之债来履行 ,而货币之债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义务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 ,只有非金钱债务可以不履行原合同标的 。

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