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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2017考研究生民法总论#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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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竞合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权。

只有在同一标的物即用于设定物上担保的同一项财产上,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物上担保时 ,才会发生担保物权的竞合 。至于该标的物为一物或数物还是整体财产,则在所不问。如上所述,同一物上也可存在数个同一种的担保物权 ,如数个抵押权,此属于广义物上担保的竞合,也可看做物的担保的并存 ,不属于狭义物上担保的竞合。

所谓同时存在数个担保物权,是指于实现物上担保时,在标的物上存在着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 ,而不是指标的物上曾先后存在过数个担保物权 。若虽同一标的物上存在过不同种担保物权,但于实现物上担保权时,其他担保物权已经消灭而仅存有一个 ,当然也就不发生物上担保的竞合。因此 ,物上担保的竞合,与各个物上担保的成立时间无关。

2.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

担保物权的竞合不仅须为担保权客体的竟合,而且其权利主体须不为同一人。所谓权利主体不为同一人 ,是指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并非同一个债权。因为在同一权利主体有不同的担保物权时,则属于数个担保物权担保同一债权,而不是不同的担保物权担保不同的债权 。也正因为如此 ,虽然在同一债权人就同一标的物有两项以上担保物权时,也属于同一标的物同时为数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并不为我们这里所说的物上担保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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