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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2017考研究生民法总论#预约与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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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1)预约 。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合同义务。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双务预约;仅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 ,称为单务预约 。

预约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当事人之所以不直接订立本约,原因往往在于订立本约的条件未臻成熟 ,先订立预约,使一方或双方受到束缚,以确保本约的订立。例如:甲、乙 、丙拟合伙经营餐饮业 ,因需再邀请他人加入,故暂时不宜订立合伙协议,为确保甲、乙、丙三人将来一定参与合伙经营 ,于是三人先签订订立合伙协议的预约。

预约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合同 ,只不过其给付内容为订立本约 。因此:第一,预约不同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第二,“初步协议” 、“意向书 ”等文件如果不具备当事人订立本约的合意 ,则不属于预约。

(2)本约。又称本合同,指为通过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

2.分类的意义

区分预约与本约的目的在于,明确二者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 。预约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 ,不发生实体权利义务;而本约的目的和效力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 ,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 ,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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