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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2011考研究生法律硕士刑法辅导#刑讯逼供的性质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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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逼取口供的行为 。

就其性质而言,刑讯逼供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它不仅侵犯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容易造成积案、疑案;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也是弊大于利,容易造成冤案假错案;并且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威望。

要杜绝刑讯逼供 ,目前可见的有效方法是将对公民权利的重视提到政府的权力之上,在个案侦查过程中严格限制警方的权力 、程序性地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犯的基本权利,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中就提出了要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

社科院的研究成果指出:杜绝刑讯逼供须具备三个要素 ,

1.大幅度提高办案人员素质;

2.完善法制建设 ,限制甚至取消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具有的证据效力;

3.强化硬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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