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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6考研究生#法律硕士民法典型案例赏析[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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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3:57:05

案例

先使用的商标是否享有专用权

南山市有A 、B两家酿酒厂。A厂历史悠久 ,凭借其独特的酿酒工艺,生产出酒味纯正且物美价廉的“北湖”白酒 。该酒投放市场后,深受本地顾客喜爱 ,并远销其他省市。B厂见“北湖 ”白酒如此受欢迎,也将自己厂生产的白酒使用“北湖”商标,立刻销售量大增 ,当月获利润50万元。B厂领导欣喜之余,听说A厂的“北湖”白酒并未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是立即向工商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 ,并获批准 。A厂闻讯后 ,气愤至极,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以“南山 ”作为其所生产的白酒商标 ,其申请被工商局驳回。

[问题]

1.A厂是否可以主张B厂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为什么?2.A厂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案例解析:

1.A厂无权主张B厂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因为《商标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 、加工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也就是说,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重要依据,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 ,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A厂虽先使用“北湖”商标,但未注册,不享有专用权 ,因此不能主张B厂侵权。

2.商标局驳回A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 。《商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 。但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是由于地名缺乏显著性 ,不利于消费者识别商品,易造成市场混乱。本案中A厂申请注册的“南山”商标是市名,不能作为商品的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