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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6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清朝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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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1-1015:56:02

  1 、清代“律 ”与“例”的关系“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

(1)律、例都是国家重要的法律规范 ,二者同时规定在国家的基本法典之中,同样对现实社会起实际的调节作用 。

(2)律是国家根本的规范,是法律的主体。而“例以辅律 ” ,是对律文的进一步充实、补充。

(3)在不违背“律 ”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 ,“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律之不足 。

(4)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破律” ,即“例 ”的规定与律文相出入的情况,但大多仅是轻重之分,而非是非之别 。

2 、热审

是清朝实行的一种复审形式 ,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官员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狱囚。

3 、清秋审、朝审的结果

清朝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 ,一般分为四种情况处理:

(1)“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是“奉旨勾决” ,下令执行死刑。

(2)“缓决 ” ,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 。

(3)“可矜” ,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形大多可以免予处死改判其他刑罚。

(4)“留养承嗣” ,是在符合“孀妇独子 ”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 ,免予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4 、刑部职责

(1)在皇帝之下行使国家主要的审判权,具体审理京师百官犯罪、京畿地区大小刑案 ,核定全国的死刑案件,批结全国军流案件,并负责办理每年的秋审、朝审大典 。

(2)作为主要的机构参与或主持国家的重要立法 ,主持律例的修订工作。

(3)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

5 、朝审

是清朝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朝审所复审的案件 ,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10日进行。朝审的程序 ,与秋审基本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