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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1-1015:56:09
1 、大审
大审又称宦官会审 ,是明代宦官操纵司法的产物,始于成化十七年,由皇帝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的长官 ,在大理寺审理积案 。大审不仅在两京举行,而且派官到外地会同御史录囚。大审中遇到疑难案件时,负责审录的官员须具疏上奏 ,由皇帝决定。
2、朝审
朝审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英宗时成为定制。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 ,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 ,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清代的秋审 、朝审皆渊源于此 。
3、九卿会审(圆审)
九卿会审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 、通政使会同吏、户、礼 、兵、刑、工六部尚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 ,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执行 。
4 、热审
热审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 ,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者,免死 ,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去枷释放 。
5、枷号
枷号为明初创立的一种刑罚,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 ,以示羞辱,使之痛苦。明代的枷号有断趾枷令 、常枷号令、枷项游历之分。刑期为一月、二月、三月 、六月、永远五种 。枷号重量有十几斤至几十斤不等,重者达到一百五十斤之重 ,戴上此枷的囚犯往往几天内就会毙命。
6、会官审录
会官审录由皇帝直接任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定制于洪武三十年,由五军都督府 、六部、都察院、六科 、通政司、詹事府 ,有时包括驸马都尉在内,共同审理案件。死罪和冤案奏闻皇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会官审录制是清代秋审制度的前身 。
7、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 、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 ,简称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
8、充军
充军就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 ,是轻于死刑 、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发遣罪人充军,秦汉时就有,明初继续发展主要是出于卫所兵制充实军士的需要 ,后来成为重刑苦役制度,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 、沿海、附近等执行刑罚场地。充军劳役监分布所在,远四千里 ,近一千里,分发地区南北方向有一定限制,按刑罚所及的对象和刑期 ,有终身(本人毕生充军)和永远(本人死后由子孙亲属接替)两种 。充军重刑在明朝是极为盛行的。
9、丁忧
丁忧原指遇到父母丧事。后多专指官员居丧 。古代,父母死后,子女按礼须持丧三年,其间不得行婚嫁之事 ,不预吉庆之典,任官者并须离职,称“丁忧”。源于汉代。宋代 ,由太常礼院掌其事,凡官员有父母丧,须报请解官 ,承重孙如父已先亡,也须解官,服满后起复 。夺情则另有规定。后世大体相同。清代规定 ,匿丧不报者,革职。《汉书 。薛宣传》:“宣有两弟明 、修,后母常从修居官……后母病死 ,修去官持服。 ”《宋史。礼志二八》:“咸平元年,诏任三司、馆阁职事者丁忧,并令持服 。又诏:”川陕、广南 、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 ,既受代而丧制未毕者,许其终制。“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二》:”丁忧事例 。《会典》:内外官员例合地制者,在内(在朝)由该部具题关给执照 ,在外(在地方)由该抚照例题咨,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乡官印结,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结……开明呈报 ,俱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又”督抚丁忧 ,不得遽行送印,其任内文卷,择司道一人代行 ,听候谕旨方准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