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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1-1015:56:18
1、《明大诰》
《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 ,是律外之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 。《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 ,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 ,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 ,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
2 、《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 ,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466条 。《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 、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 ,标志着明代法典的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 、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
3、《大明会典》
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 ,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明会典》规模浩大 ,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现存有正德、万历年间会典。其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 ” ,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 ,以备一代之制”,对调整政权机关的行政活动有重要作用 。《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4 、廷议
“廷议”即廷臣会议 ,是明代朝廷的议事制度。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下廷臣集议 。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问题的形式进行。明制,廷议的结果须上奏皇帝,廷议意见不一致时 ,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有明一代,廷议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位号、祭祀、官制 、人事、财政、军事等方面。参加廷议的人数因所议内容而异,少则三十余人 ,多则百余人 。
5 、奸党罪
奸党罪是在明朝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而设立的。奸党罪的表现有: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罪、朋比结党 、扰乱朝政等等。设立奸党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封建中央君主集权,防止臣下篡权变乱,这种犯罪具有刑法上的不确定性 ,很容易成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 。明代政府屡兴大狱,肆意杀戮朝廷重臣与封疆大吏,大多是基于重惩奸党罪的法律规定。
6、廷杖
廷杖即依皇帝旨意 ,对犯颜直谏或忤逆过犯的官员,杖责于殿阶之下(后行杖于午门之外),由宦官监刑 ,锦衣卫行杖。杖具为木棍,五杖一易人 。廷杖隋唐已有,但仅偶一用之,至明则成常制。由太祖杖死工部尚书薛祥为开端 ,英宗时,宦官王振专权,“殿阶行杖习为故事 ”。武、世两朝一次杖责大臣百余人 ,杖死十余人,是明代两次规模大的施用杖刑的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