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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6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宋辽金元法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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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1-1015:56:51

  1、《盗贼重法》强盗罪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宋在仁宗前对强盗罪的重刑 ,一般较五代为轻。神宗后,量刑渐重,神宗熙宁四年 ,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 、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 ,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 。

2 、凌迟

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 ,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 ,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至南宋 ,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3、刺配

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将决杖 、刺面和流配三种刑罚同时适用于罪犯。宋朝初将这种刑罚只适用于杂犯死罪者,作为减死之刑 ,后来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 ,从而使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 。刺配是古代“黥 ”刑的复活,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的一种倒退 。

4 、审刑院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 ,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不复听讯 ,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 ,地方上报案件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 、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 ,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大理寺和刑部的原有职能。

5、翻异别勘

翻异 ,指的是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翻异别勘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 ,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 。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这种制度就其实质来说 ,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 ,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 。

6、《泰和律义》

《泰和律义》是金朝法制建设中具成就的一部法典。它是金章宗时期制定的 ,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并取《宋刑统》的疏议加以诠释,其篇目与唐律相同 ,共12篇30卷,但内容有所不同。它是金代常行的法典,但由于金代战事频繁 ,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很好的贯彻执行 。

7 、《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是元英宗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是在《至元新格》等法规法令的基础上,汇编世祖以来历朝的条格、诏令、断例而成。《大元通制》共2539条 ,由诏制 、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组成,共20篇,其篇目体系和条文的具体内容都沿袭了唐宋法典 ,也承袭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 ,但在行文体裁上缺乏一般法典所具有的系统划一的形式。

8 、《元典章》

《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元典章》分为《前集》与《新集》。《前集》六十卷,列诏令、圣政 、朝纲、台纲、吏部 、户部 、礼部、兵部、刑部 、工部十项 ,其下还有分目。《新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 、户、礼、兵 、刑、工八大项,其下亦分各门目 。这种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 ,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元典章》内容涉及元代政治、军事 、经济、法律和风俗民情等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