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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1-1015:56:57
1 、编例
宋朝的例是由汉唐的比、例发展而来的,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 ,例分断例和事例。断例是可以作为断罪定案依据的成例;事例又称为“指挥”,其中有属于特旨的“内批指挥 ”和尚书省各部对下级官署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方面的指示 。
把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叫做编例 ,由此而产生的这种案例集也泛称编例。两宋均对断例进行过专门性的编修。南宋时对事例进行了专门的编修 。例在两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2、编敕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的特点是:
(1)仁宗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 ,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大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
(2)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 ,敕到了足以破律 、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
3、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是以事类为标准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 、格、式、申明等,申明即法律解释。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当时因敕、令 、格、式合编为一典 ,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遂将敕令分类编排 。淳熙七年首次编成《淳熙条法事类》 ,凡420卷,总门33,别门420 ,次年颁行。其后,宁宗朝编有《庆元条法事类》,理宗朝编有《淳佑条法事类》。现除《庆元条法事类》有残卷外,余皆散佚 。条法事类立法形式的出现 ,不仅有利于克服上述弊病,对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也有一定作用。
4、《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 ,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 ,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摩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
《刑统》的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北宋初曾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 ,同时将有关的敕 、令、格、式和朝廷禁令 、州县长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5、折杖法
宋建隆四你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 ,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折杖法 ”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 、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二十下 ,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 ,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 ,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