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行考研网

考研真题笔记模板题库资源推介平台

工作时间:9:00 ~ 21:00

法学#2016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汉朝法律2

招生简章、专业目录、参考书目、科目调整、网办公告、考试大纲、专业变动、推免信息等,持续更新中~~~


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1-1015:50:47

1、覆案

“覆案”又称“覆治 ” 、“覆考 ”,或单称“覆” ,均指复审案件而言 。覆案乃秦制 ,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 。秦汉推行此种制度的目的,在于改正已判决的冤假错案,防止徇私枉法 、司法专横的腐败现象的出现。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 ,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 ,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 。“覆案 ”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故可称是一种善制。

2、诣阙上书

诣阙上书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 ,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阙上书”。出现“诣阙上书”的行为 ,一是因为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不诣阙上书;二是因为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诿 ,不负责任 ,使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不越级上告;三是因为被告人权高位重或者案情重大,使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 。诣阙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 ,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3、鞫狱

“鞫狱 ”即进行审讯和判决。汉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收集证据 ,除收集书证 、物证、证人证言以外,还重视收集被告人的口供,而收集口供往往搞刑讯逼供 。经审讯获取口供后 ,三日后再次审讯,目的是看此次供词与上次是否有出入,从而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 ,对被告宣判。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词,这叫“读鞫” 。若被告对判决不服,请求复审 ,这叫“乞鞫”。

4、先请

两汉时期 ,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的诏令,规定公候及其嗣子和官员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 ,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先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帝王所沿袭 。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 ”刑罚原则的体现 。

5 、亲属相隐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 ,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 ,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

6、乞鞫

乞鞫是汉代复审制度 ,汉律有“有故乞鞫”的规定 ,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 ,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鞫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 ”考虑 ,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能起到检查的作用 。

7 、六条问事

六条问事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监察法规 ,是刺史用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六条 ”的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二条 ,二千石不奉诏书;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五条 ,二千石恃怙荣势 ,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 ,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主要是防止地方豪强与郡国守相相勾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威胁中央集权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