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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4:02:07
1992年3月 ,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 、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 。在宰杀过程中 ,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 ,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 。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 ,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 、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 。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 、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 ,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 ,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
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