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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硕考研究生民法学典型案例解析#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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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4:01:59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 ,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 ,都一直没有还钱 。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 ,胡某回国 。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 ,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 ,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 ,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

[问题]

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 、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参考答案]

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 ,其间已过了近三年 ,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

2 、但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 ,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 ,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 ,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