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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硕考研究生民法学典型案例解析#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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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4:06:42

1997年10月 ,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 。1997年12月 ,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 ,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 ,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 、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参考答案]

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 ,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它包括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