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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5法律硕士考研究生重点宪法法条解析[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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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4:23:29

重点法条十一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相关法条」《国籍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 ,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 ,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 。

「详解」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司法考试中宪法学部分的重点,每年重要3分以上,其考查的角度多为让考生判断某一具体权利的法律性质 ,以及某一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

本条确立了公民的平等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注意,这句话不得表述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因为“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在法律上平等”是包含立法平等在内的,也就是说 ,我国公民在立法上并不是平等的 。(2)禁止差别对待。

本条第1款意思非常明确 ,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需一个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而国籍的取得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顾出生地主义 。

「例题」

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