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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5法律硕士考研究生重点宪法法条解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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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4:27:27

重点法条五

第九条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 ,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详解」

1 、在我国 ,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而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 ,经国家允许,可以划出一定范围由集体经济组织以至于个人使用,但他们不享有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宪法不仅强调保护自然资源 ,而且要求合理地利用资源 。

2、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应注意:森林 、山岭 、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3 、我国的土地分别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归农户长期使用,但是不属于农户私有 。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制度 ,要注意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公有制。(法律敎育网整理)

4、对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意: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

5 、注意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10条第4款所作的修改: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

「例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 、买卖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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