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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5:04:34
甲企业和乙企业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 ,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台设备,价值30万元人民币,货到10天以内付款 。丙 、丁两个企业愿意为乙担保 ,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甲方于1996年12月8日交货,乙方直至97年初都未付款。甲方直接要求丙、丁支付货款和利息 。问:1、甲方能否直接要求丙 、丁承担保证责任?2、本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乙、丙 、丁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丙和丁又应该怎样分担担保责任?3、如果该合同债务已经转让 ,并且丙曾经口头同意、丁曾经书面同意这一转让,他们还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4、丙 、丁除为乙支付货款外,要不要支付利息?
1、如果约定是一般保证,丙、丁拥有先诉抗辩权,甲不可直接要求 ,如果无此约定,甲可以直接要求。
2 、乙、丙、丁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丙 、丁为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
3、丁要承担 ,丙不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丙未书面同意。
4、要。根据《担保法》规定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