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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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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5:05:09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 ,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12月1日,甲 、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 ,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 ,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 ,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 、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 ,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答案: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2、错误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 、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 ” 。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5、正确。根据此规定 ,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