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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7考研究生民法总论复习笔记#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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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09:11:11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 、外国语(100分) 、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 、刑法学)/(150分)。下面三人行考试网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 ,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 ,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

1、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2、期限的法律要件

(1)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2)须属必成事实 ,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如千年以后赠与),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

3 、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A.时期确定 ,到来不确定,为条件。例如“俟60大寿送电视一台 ”,60岁虽确定 ,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具有偶发性 。

B.时期不确定 ,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如“司法考试过之日 ”,能否考得上 ,已属不确定 ,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故显然属于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 ,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

A.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如“今年9月9日” ,是期限。

B.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例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 ,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

4、始期和终期

(1)始期。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在始期届至之前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 ,故也称停止期限 。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 ” ,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

(2)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 ,故也称解除期限。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

5、期限的效力

(1)期限到来前之效力。

A.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至时 ,不生效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满时,其效力不终止。

B.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 ,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 ” ,亦受法律保护。

(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届至时,发生效力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终期届满时 ,终止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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