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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7考研究生民法总论复习笔记#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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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09:16:18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 、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 、刑法学)/(150分)。下面三人行考试网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

担保物权的竞合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权。

只有在同一标的物即用于设定物上担保的同一项财产上 ,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物上担保时,才会发生担保物权的竞合。至于该标的物为一物或数物还是整体财产,则在所不问 。如上所述 ,同一物上也可存在数个同一种的担保物权,如数个抵押权,此属于广义物上担保的竞合 ,也可看做物的担保的并存,不属于狭义物上担保的竞合。

所谓同时存在数个担保物权,是指于实现物上担保时 ,在标的物上存在着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指标的物上曾先后存在过数个担保物权。若虽同一标的物上存在过不同种担保物权,但于实现物上担保权时 ,其他担保物权已经消灭而仅存有一个 ,当然也就不发生物上担保的竞合 。因此,物上担保的竞合,与各个物上担保的成立时间无关。

2.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担保物权的竞合不仅须为担保权客体的竟合 ,而且其权利主体须不为同一人 。所谓权利主体不为同一人,是指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并非同一个债权。因为在同一权利主体有不同的担保物权时,则属于数个担保物权担保同一债权 ,而不是不同的担保物权担保不同的债权。也正因为如此,虽然在同一债权人就同一标的物有两项以上担保物权时,也属于同一标的物同时为数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并不为我们这里所说的物上担保的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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