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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7考研究生民法总论复习笔记#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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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09:15:57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 、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 、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三人行考试网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 ,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

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因此只有动产抵押权才可能与留置权发生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竟合的发生同样有两种情况:

其一,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因为先设定抵押权后因标的物不移转占有 ,所以在抵押人将抵押物交由他人占有时,在具备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下可在抵押物上再成立留置权 。此种情形下发生的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竟合效力如何?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因为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 ,并且因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权人利益的。

  其二 ,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这有两种可能:一是留置物所有人将留置物抵押,此时在留置物上又成立抵押权,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 ,因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二是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于此情形下 ,因为留置权人非为标的物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但是若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 ,留置权人为自己的债务履行为其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可为有效,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竟合。不过于此情形下 ,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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