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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0:15:22
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 ,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是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法制史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三人行考试网为大家梳理的中国法制史的知识点 。
隋朝
(一)重要立法活动:1、《开皇律》(代表了隋代立法的最高成就,里面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 ,后来又为宋 、明、清各朝所沿用):隋文帝在开皇元年(581年)制定。以北齐律为蓝本,参酌北周律,继承了秦汉魏晋以来各代八百年间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 ,并在此基础上作了重要的增补。①篇章体例定型化,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传统 ,体例上仍为12篇,第一篇没有变化,其他十一篇名稍有变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 、杂律、捕亡、断狱12篇 。这种篇章体例为唐律所全部继承。②确立新五刑体制:五刑二十等。笞 、杖、徒、流 、死五刑 ,一直为后世王朝沿用③首创十恶制度,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形成: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 、不睦、不义、内乱 。置于篇首,凡犯此“十恶 ”重罪者 ,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而且要株连家属,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 ,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释:即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优待,与“重罪十条”相比,“十恶”删除了“降 ” ,增列“不睦”,加大了维护家族内部伦理道德关系的比重,同时 ,在原前三项罪名“反逆” 、“大逆 ”、“叛”前加上“谋”字,更加强调对这类最严重的犯罪只要有犯罪意图即予以严刑惩罚。实际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 、尊严、权力;二是破坏封建伦常等级;三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从此,十恶定型化 ,犯十恶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不在会赦之列” ,强化了法律的镇压职能和维护专制统治、宗法礼教的作用 。④扩大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肯定曹魏“新律”中确立的“八议 ”制度,贵族官僚可以例减(“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员犯非“十恶”之罪可例减一等) 、听赎(九品以上官犯罪可以铜赎罪)、官当(官吏犯罪可以官爵抵当刑罚,并增加了犯公罪与私罪是官当的不同)。
2、《大业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 。12篇,500条。隋炀帝认为《开皇律》刑罚过重而制定《大业律》 ,删除“十恶 ”条款,但并未认真实施该法律。与《开皇律》相比,不同之处:①篇目稍有改动 ,由12篇增至18篇,将户婚、廐库 、盗贼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三篇②刑罚有所减轻 ,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目,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二百余条
(二)隋朝法制的历史教训:“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承前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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