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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6考研究生中国法制史冲刺梳理#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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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0:17:04

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 ,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 ,这是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法制史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三人行考试网为大家梳理的中国法制史的知识点 。

  汉朝

(一)两汉的法律思想1 、汉初黄老无为2 、汉武以后儒术独尊 。

(二)立法指导思想:①与民休息,宽省刑法②礼法并用 ,德主刑辅。

(三)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刘邦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汉律六十篇(1)萧何制定《九章律》 ,刘邦命萧何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2)叔孙通定《傍章律》18篇 ,主要是关于礼仪制度 。(3)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法律(4)赵禹制定《朝律》6篇,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

武帝时律令大增“文书盈于几阁 ,典者不能遍睹 ”

汉文帝 、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汉文帝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黥,改为髡钳城旦舂,五年。

苦役劓刑 ,改为笞三百斩左趾 ,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确立劳役刑期,167BC ,汉文帝下诏:“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 ” 。)景帝改革刑具。历史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 ,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改革有缺陷,但是历史性进步意义 。

汉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一是减少笞的次数。二是改变笞的规格。三是规定行刑的部位四是规定行刑过程中不得换人意义:一是不再损人肢体 ,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二是有利于教育改造犯人。三是宣告了奴隶制五刑的解体,为以后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打下了基础。

(四)主要法律形式:1、律(基本法律)2、令(临时发面的诏令)3 、科(单行刑事条例)4、比(案例,决事比 ,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 。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

(五)刑事法律内容

1、罪名:①侵犯皇帝人身 、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 。②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左官罪 、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③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 、通行饮食罪 、篡囚罪。④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

2、刑罚种类:①死刑(腰斩弃市枭首)②肉刑(宫刑斩右趾)③笞刑④劳役刑⑤徙边⑥禁锢(终身不得为官)⑦赎刑。

3 、刑罚原则:(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①上请原则,维护官僚贵族,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②恤刑原则 ,矜老恤幼 ,对老幼妇女以优待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④严惩危害皇权的犯罪⑤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民事法律的内容(重农抑商):①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 。②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③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

(六)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中央司法机构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诏狱”)。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 、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机关 ,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地方行政机构:郡县制与分封制并存东汉以后,郡县二级制改为州、郡 、县三级制 。官吏管理制度:(1)选举:分为察举和征辟(合称辟举)一察举二征辟(从士人中)各级官府自行选用其下属人员的制度,分央选辟除和州郡辟除 。确立了任官回避制度“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 ,不得对相监临。

2、诉讼审判制度: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 ,须实行“复传 ” 。上诉与上报必须上报:一为死刑案件二为疑难案件

3、春秋决狱:《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其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原心定罪) ,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 、孝 ”精神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 ,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4、录囚制度:上级司法机关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 ,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

5 、监察制度:中央:御史台地方:监御史。汉武帝时,设立十三州部刺史(州),长官称“刺史”。此外 ,“绣衣直指”(钦差大臣)

(七)加强中央集权的法规:左官律附益法阿党法酎金律 。

(八)汉律儒家化的特点1 、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2、加强和神化皇权3、维护纲常伦理4 、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 ,不管是否已经做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看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这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的弊端 ,它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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