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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6考研究生#法硕民法第九章内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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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1:01:04

第一部分本章内容讲解

本篇主要讲解的是所有权的相关内容 ,本章主要包括三节的内容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等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这一节的内容比较重要,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本节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也称即时取得),这一知识点在历年的考查中多次涉及 ,客观题会直接对这一制度进行考查,主观题(比如案例分析题、法条分析题等)也会对这一制度进行间接的考查,而有些同学由于对这一制度掌握的不够好 ,做题经常做错,有必要专门给大家讲解一下 。

第二部分本章重要考点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 ,即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它的构成要件,只有满足全部构成要件 ,才能构成善意取得制度,下面李老师就给大家总结一下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并总结一下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点:

1、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注意: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为基本前提。原所有权人与转让人(占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效 ,不影响第三人(受让人)对财产的善意取得 。

2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

3、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注意:继承、遗赠等不能产生善意取得遗失物 、盗窃物、埋藏物不适用

4、善意取得的财产已经发生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

第三部分再现

2014.30–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设备买卖合同 ,约定甲公司保留设备所有权直至乙公司付清货款为止。乙公司未付清货款,便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但未交货。后乙公司又以市价将该设备转让并交付给不知情的丁公司 。本案中 ,设备的所有权应当属于()

A甲公司B乙公司C丙公司D丁公司

过分析上述案例可以知道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丁受让设备时不知情,因此为善意乙是以市价转让给丁的,符合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丁善意取得的财产已经进行交付 ,发生了无权变动。综上所述,丁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由丁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本文作者为三人行考试网辅导名师––李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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