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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1:02:25
对于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来说,竞争压力越来越大 ,专业课是很重要的。下面和三人行考试网老师一起来看一下法律硕士考研的典型案例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1998年 ,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 ,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周某离婚 。
[问题]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解答:
1.我国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 ,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 ,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 ,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 。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 ,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 。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 ,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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