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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1:03:28
对于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来说,竞争压力越来越大 ,专业课是很重要的 。下面和三人行考试网老师一起来看一下法律硕士考研的典型案例。案例1.
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 、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 ,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 。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 ,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
[问题]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分析:孳息的归属1.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 ,并将牛头、牛皮 、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牛黄归某甲所有 。牛黄是牛的孳息 ,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 ,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
案例2.
刘某 ,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 ,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 。一天 ,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 ,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 。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 ,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 ,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问题]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不当得利及其效力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 ,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 ,属于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 ,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
考察法条:《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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