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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7法硕考研究生宪法学重点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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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2-0513:57:46

法理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三人行考试网就再为大家梳理一下 ,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

《宪法学》重点内容

11.中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

答:选举基本原则有1)选举权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

①选举权普遍性原则: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

②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每个选民每次选举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举特权,非法限制、歧视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

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县 、自治县、乡、民族乡 、镇的人大代表 。

★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

④秘密投票原则:选民不署名 ,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选民若因文盲 、残疾不能书写选票 ,可以委托他人代写,然后亲自投入票箱、也可另选他人或弃权而无需署名 。

12.中国选举制度的有关程序?

答:①选举组织: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间接选举由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

②选区划分:可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 、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以便于选民行使权利 ,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为原则。

③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民主选举的基础环节,能否充分发扬民主、选好人民代表的关键 。

★直接选举: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 、各政党 、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汇总提名后,在选举日前15天公布—→选民小组酝酿—→选举日前5天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直接选举的候选人的名额 ,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1倍 。

★间接选举: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级人大主席团汇总提名—→提交全体代表酝酿—→正式确定候选人名单。

★选举委员会 、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候选人,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 。

★推荐候选人团体也可在选民小组、代表小组介绍候选人,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

④投票选举: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

★直接选举: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参加投票即有效 ,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即当选(1/4) 。

●直接选举的投票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的投票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

★间接选举: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⑤对代表的罢免、补选:

★直接选举的罢免: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备案。

★间接选举罢免: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若人大闭会期间,须经人大常委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备案 。

★人大代表缺席,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补选;间接选举的代表可向选他的人大常委辞职。

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3.中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

答:①广泛性:1)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范围广泛 。

②现实性:公民权利义务的切实可行性,表现为1)实事求是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③平等性:1)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2)权利和自由平等受司法保护。

④一致性:权利享有与义务履行效果达到个人、国家 、集体、社会利益间的平衡(本质) 。

★涵义:1)公民享有权利 ,有必须履行义务2)某些权利义务是相结合的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3)权利义务在整体上相互促进4)权利享有上附有限条件。

★权利义务一致性并不表示不履行义务就不享有权利,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

1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述?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大常委的主任或副主任应该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区主席 、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不含自治乡乡长) 。

②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乡无权制定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才能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批准才能生效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上级国家机关决议、命令不适合实际情况—→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停止执行 。

★经国务院批准(前提),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15.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答:①特别行政区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特别行政区有立法权,须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但不影响其效力 。

②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彼此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全国人大有《基本法》的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长官 、行政机关主要官员 。

③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等。

★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负责 ,由当地选举、协商产生,国务院任命。

●行政长官条件:1)年满40周岁2)无外国居留权3)在香港居住连续满20年的永久性居民担任 。

④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香港司法机关(各级法院):终审法院 、高等法院 、区域法院、裁判署法院、专门法庭。

★澳门司法机关(法院 、检察院):初级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葡′属大陆法系)

⑤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修改基本法议案:1)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2/3同意2)立法会2/3同意3)行政长官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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