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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7法硕考研究生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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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2-0217:29:20

刑法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三人行考试网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 ,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

21.侮辱罪:使用暴力 、其他方法 ,“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①客观行为:1)行为采用“暴力 、其他方法 ”进行2)行为公然进行3)行为针对特定人 。

★侮辱行为有多少人知悉 ,被害人是否在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虽未指名道姓进行侮辱,但众人知道其侮辱对象 ,也构成本罪。

②行为方法:暴力、言词、文字图画,但不可能使用“捏造并散布 ”事实方式进行 。

③犯罪主观:故意,且具有损坏他人人格 、名誉的目的。

④犯本罪 ,“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除外。

  22.诽谤罪: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名誉 ,情节严重的行为 。

①客观行为:1)以“捏造事实 ”方法进行2)散布所捏造的事实3)行为针对特定人。

②行为方法:1)言词2)文字图画,但不可含“暴力”方式。

③侮辱罪 、诽谤罪区别:1)行为手段2)行为方式 。

罪名行为手段行为方式

侮辱罪口头、文字图画,也可以是暴力方式不能用“捏造”事实并散布的方式

诽谤罪口头、文字图画 ,不能是暴力方式必须捏造事实并散布

④诬告陷害罪 、诽谤罪区别: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观方面。

⑤犯罪主观:故意 ,且具有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⑥犯本罪,“告诉 ”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除外 。

  23.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 ,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①结婚:登记婚姻 、事实婚姻。

②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已婚者、相婚者 。

因遭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

配偶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而重婚

不构成犯罪因强迫、包办婚姻 、虐待后出逃而重婚

被拐后重婚

过失犯本罪

***侵犯财产罪

  24.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

①侵犯客体:1)财产所有权2)他人人身权利。

②客观表现:对所有人、保管人 、看护人、持有人,“当场 ”使用暴力、胁迫 、其他方法 ,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

★暴力程度不必达到危及健康、生命;使被害人身体受强制,不能或不敢反抗即可 。

③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④犯罪主观:故意 ,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⑤抢劫罪认定:

★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 、死亡,应定为“抢劫罪 ” 。

★为复仇、其他目的 ,伤害、杀死被害人后乘机拿走其财物 ,实行盗窃罪与抢劫罪并罚。

★抢劫行为完成后,出于灭口 、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实行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

⑤抢劫罪、绑架罪区别:1)犯罪客体2)客观行为方式3)主体年龄要求4)犯罪目的 。

罪名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行为主体年龄犯罪目的

抢劫罪财产所有权 ,他人人身权利

(双重客体)使用暴力、胁迫 、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年满14岁自然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绑架罪公民人身权利(侧重)将人掳走后限制其自由,限有关人员定期内交出索取的财物年满16岁自然人勒索财物 ,或扣押人质

⑥“准抢劫罪”:犯盗窃 、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完成一段时间后 ,在其他地方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行凶,实行“数罪并罚 ”。但若情节不严重 、危害不大、无伤害意图 ,仍可以按原罪处罚 。

⑦10年以上、无期 、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2)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5)致人重伤、死亡6)冒充军

警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抢险 、救灾、救济物资。

25盗窃罪:“非法占有 ”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①多次秘密窃取:1)1年内入户窃取2)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尊重个人财产)

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即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

③犯罪主观:直接故意 ,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④可以定本罪: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

可以定本罪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 、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⑤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16~18未成年人作案

全部退赃 、退赔

可以不作犯罪处理主动投案

被胁迫参加盗窃,无分赃或分赃较少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④盗窃既遂、未遂标准:1)失控说2)控制说(无形财物)3)失控加控制说(一般财物)。

⑤盗窃罪认定:

★盗窃设备重要部件数额较大 ,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一罪从重”,不实行并罚 。

★若行为人盗窃时不知其中有枪支 ,则只定“盗窃罪 ”;若后又用所盗枪支犯罪,则实行“数罪并罚”。

★以“调包”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的,以“盗窃罪 ”论处。

⑥可以判处“死刑”:1)盗窃金融机构 ,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

★以数额巨大钱财 、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即使未盗得 ,也可构成“既遂”犯罪。

⑦把偷开的机动车作为犯罪交通工具使用,按“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若偷开机动车过程

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等,按交通肇事罪与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⑧刑罚:

可以判处“死刑”:1)盗窃金融机构 ,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珍贵文物 ,情节严重

刑罚无期徒刑:盗窃通讯设施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刑15年有期徒刑: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26.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 ”公私财物 。

①侵犯对象:只能是动产。

②犯罪主观:直接故意 ,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③携带凶器抢夺,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或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劫罪论处 。

  27.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将代管物、遗忘物(非遗失物) 、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推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①客观表现:将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拒不交出。

★拒不退还、拒不交出: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交出时,仍不退还 、交出 。

②侵占对象: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 、公共财产 、私有财产 。

③犯罪主观:故意 ,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④侵占罪、盗窃罪区别:1)犯罪故意产生时间2)犯罪对象3)客观方面。

罪名故意产生时间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

侵占罪持有公私财物后代管物、遗忘物 、埋藏物,财物已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将控制之下的财物非法占有

盗窃罪未占有公私财物前他人所有、持有、管理的财物,财物在他人控制之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28.职务侵占罪:公司 、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非工作之便 ,否则不为罪),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侵吞、盗窃 、骗取等),数额较大的行为 。

①侵犯客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所有权。

②犯罪对象:动产、不动产 、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③公司、企业 、其他单位: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集体所有制企业

有关单位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群众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公益事业单位(学校 、医院、社团等)

④犯罪主体:特殊主体 ,公司、企业 、其他单位的人员 。

⑤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⑥职务侵占罪、侵占罪区别:1)客观行为方式2)犯罪行为对象3)犯罪主体。

⑦职务侵占罪、盗窃罪 、诈骗罪区别:1)客观行为方式2)犯罪对象范围3)犯罪主体 。

⑧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区别:

罪名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对象

职务侵占罪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单位财产权本单位财产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公共财产权公共财产

  29.挪用资金罪:公司 、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

①侵犯客体:公司、企业 、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

②犯罪对象:处于货币形态财产(不含物资设备、处于形态的财产) 。

③客观表现:1)挪用了本单位资金2)挪用行为利用职务便利3)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

>3个月未归还:资金归个人使用 、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行为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