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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2-0217:29:04
刑法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三人行考试网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
31、妨害公务罪:
①侵犯对象: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
②客观表现:
人大代表
暴力、威胁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罪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
危害结果型––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
③以重伤、杀死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属于“牵连犯” ,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④对有关人员执行完毕任务后,而进行报复,则依其所犯之罪论处。
32.寻衅滋事罪:肆意挑衅 、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扰乱 ,情节恶劣的行为 。
①客观表现: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 、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②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1)犯罪动机2)行为对象。
③罪的转化:犯本罪致人重伤 、死亡(不含轻伤),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 。
33.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罪:
①犯罪主体:1)组织者2)领导者3)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不按犯罪论处)
②黑社会性质:1)行为多样性2)组织严密性3)手段强制性4)活动区域性5)危害严重性。
③若犯本罪 ,又犯有其他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 ”。
34.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故弄玄虚,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的行为 。
①侵犯客体:1)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公民的人身权益、其他合法权益。
②伪证行为特征:1)虚假性2)关联性3)时间性。
★关联性:1)使无罪之人,受刑罚或轻罪重判2)使犯罪分子,逃避刑罚 、重罪轻判 。
★时间性:伪证行为发生于1)立案2)侦查3)起诉4)审判。
③犯罪主体:特殊主体 ,具体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
⑤本罪与诬告陷害罪: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内容、行为实施时间 、行为主体 。
罪名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实施时间
伪证罪人犯对重要情节作伪证特殊主体陷害、包庇他人刑事诉讼过程中
诬告陷害罪任何公民捏造整个犯罪事实一般主体陷害他人立案侦查前
35.窝藏、包庇罪:明知他人犯罪 ,为其提供隐匿住所 、财物、助其逃匿,或作假证包庇。
①侵犯客体: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②窝藏行为:1)为罪犯提供隐藏住所2)提供财物,协助罪犯逃匿3)为罪犯提供交通工
具 ,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 。
★包庇行为:以非证人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罪犯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
③包庇罪 、伪证罪区别:1)犯罪主体2)犯罪场合3)包庇对象4)犯罪目的。
罪名犯罪主体犯罪场合包庇对象犯罪目的
包庇罪一般主体刑事诉讼之前、之中、之后已决犯 、未决犯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伪证罪特殊主体刑事诉讼之中未决犯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
④行为人事前有通谋 ,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36.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公民身心健康。
②客观行为:
非法将毒品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
走私毒品罪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出口的毒品
在内海 、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 。
明知是毒品非法销售
贩卖毒品罪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无论是否获利 ,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 、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 。若是不知,而是被别人利用,受蒙骗而实施本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⑤行为人只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行为 ,不论毒品数量多少,均成立本罪。
⑥多次犯本罪的毒品数量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计算 ,毒品不以纯度折算。
⑦以假毒品冒充真毒品冒充他人上当,以诈骗罪论处 。行为人在非毒品掺和毒品贩卖,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
⑧对不知是假毒品而误以为真毒品进行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的 ,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⑨从重处罚:1)教唆未成年人犯本罪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3)犯本罪判过刑又犯本罪4)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过刑,又犯本罪 。
37.组织卖淫罪:招募、雇佣、纠集 、强迫、容留等手段,控制3人以上从事卖淫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社会道德风尚2)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②行为表现:1)无固定场所2)有固定卖淫场所 。
③对“被组织者以外的人”实行本罪行为 ,应实行“数罪并罚 ”。
④从重处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按个人犯罪处罚,所列单位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贪污贿赂罪
38.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公共财产。
②客观表现:
★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 ,不属利用职务便利。
★构成本罪:贪污数额>5000元 、贪污数额3个月未归还: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行为表现5000元、受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