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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9法学考研究生#民法总论之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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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8-04-2010:57:02

以下是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 ,一起来看看吧!​  1 、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期限的法律要件

(1)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

(2)须属成事实 ,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如千年以后赠与) ,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3、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然性事实 。

A.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 ,为条件 。例如“俟60大寿送电视一台”,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 ,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具有偶发性。

B.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 ,为条件。如“司法考试经过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属不确定 ,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故显然属于条件 。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 ,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A.时期确定 ,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如“今年9月9日 ”,是期限。

B.时期不确定 ,到来确定,为期限 。例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 ”,何时死虽难预料 ,但人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4 、始期和终期

(1)始期。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 ,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 ,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终期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 ,故也称解除期限。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 ,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5 、期限的效力

(1)期限到来前之效力 。

A.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至时,不生效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期限未届满时,其效力不终止 。

B.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 ”,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 ,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

(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始期届至时,发生效力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终期届满时 ,终止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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