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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考研究生法硕#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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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4-2811:50:32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 ,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 。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一起来看 。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分为抽象的对象错误与抽象的打击错误。

1 、概念:抽象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 ,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

抽象的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偏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 ,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

2 、一般处理原则:抽象的事实错误存在两种类型:

一是行为人本欲犯轻罪,客观上却是重罪的犯罪事实;

二是行为人本欲犯重罪,客观上却是轻罪的犯罪事实。

根据法定符合说 ,如果行为人所涉罪名法定刑轻重不一,则首先从轻罪的主观认识或客观事实出发,评价行为是否符合轻罪的构成要件 。

主观认识是轻罪 ,而客观事实是重罪 ,则从主观认识出发,以轻罪认定;如前面例子,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 ,却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进行盗窃,则应定盗窃罪;

如果主观认识是重罪,而客观事实是轻罪 ,则从客观事实出发,以轻罪论处。如行为人本欲盗窃枪支,但拿到的却是财物 ,则以盗窃罪论处。

3、例外情况如果重罪处罚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的处罚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则应以重罪的未遂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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