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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考研究生法硕#其他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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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4-2811:50:03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 ,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其他认识错误",一起来看 。

1、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如行为人本欲杀死甲,黑夜里却将一只野兽当作甲杀死。

2 、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例如 ,黑夜里误把人当作野兽 ,开枪打死了 。

3、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①行为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不成立故意,若有过失 ,定为过失犯罪;若无过失就定为无罪。如将外用的药酒给他人喝,结果导致中毒死亡 。

②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由于认识错误未能得逞 ,一般认定为故意犯罪未遂。如误把砂糖当毒药给人饮用 。

③行为人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误认为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被称为手段不能犯的未遂。如误以为迷信手段可以致人死亡。

4、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主要表现为对行为是否防卫的认识错误 。比如假想防卫。对于这种情况,要根据行为人有无过失来看 ,若无过失就是意外事件,总之肯定不成立故意犯罪,因为他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5 、对客体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想要侵害的客体与他实际上侵害的客体不一致 。应当按照行为人意欲侵犯的客体相关的罪名来处罚。

6 、对主体身份的认识错误

(1)、不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 ,但行为人却误认这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这叫“主体的欠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特殊身份的犯罪 。

(2)、具有法定特殊身份的人 ,误认为自己不具有法定特殊身份 ,而实施特定行为 。

A 、由于没有认识到主体自身的特殊身份,因而没有认识行为的危害性质与危害结果时,不成立故意犯罪。

B、如果没有认识到主体自身的特殊身份 ,但不影响对行为的危害性质与危害结果的认识,刑法规定了相应的一般主体犯罪的,则按一般主体犯罪论处;若一般主体不构成该罪的 ,原则上不能定为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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