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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考研究生法硕#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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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4-2814:23:25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 ,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 。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一起来看。

(一)概念:

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害事实 ,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出现这个危害结果,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结果犯 ” 。

(二)特征:

1.客观性:即现实性。

2.因果性: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3.侵害性 。

4.多样性。

(三)危害结果的种类

1、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的结果。

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或者说,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这种结果 ,就不构成犯罪(即“结果犯”) 。

(1)过失犯罪 。

(2)间接故意犯罪。

(3)少数直接故意犯罪。

(4)不作为犯罪 。

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指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构成要件以外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对量刑轻重起作用。

2 、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是有形的 ,可以测量的结果,即看得见的结果;非物质性结果是无形的,看不见的 ,但却是可以感知的 。

3、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

这是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介入因素来划分的。

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对于结果犯,直接决定定罪;对于行为犯,则结果的发生会影响量刑 。间接结果往往对量刑起着较大作用 ,但也不尽然,如侮辱他人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既是定罪的依据 ,也是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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