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真题笔记模板题库资源推介平台
工作时间:9:00 ~ 21:00
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4-2814:23:50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 ,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 。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起来看。一、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简单的概念 ,就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引起者(即行为)是因,被引起者是果。
二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概念
是指刑法所规定或蕴含的,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 ,能够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分类
(一)直接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客体,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本身具有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性。只要实施了,就足以造成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结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必然因果关系 ,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
(二)间接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联系的过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从而导致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程度发生改变。
这类似于“偶然因果关系 ”,即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 ,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交错 ,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现行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就具有了偶然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往往是定罪的依据,而间接因果关系往往影响量刑 ,但有时也影响定罪 。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介入因素是否都能引起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要视情况而定。
1.行为本身不具有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性,只是由于介入了行为对象本身的特殊性原因,仍然造成了符合构成的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 ,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2 、介入因素没有独立性,完全受前一行为所支配,危害结果形式上看是由介入行为造成的 ,但实际上起决定作用的仍是前一行为人,则前一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构成刑法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又并不能切断前一行为对后一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前一行为仍然是危害后果产生的必要的和决定性因素 ,两者之间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介入因素具有完全独立性的意义,使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完全断绝因果关系,而自己与结果形式一个封闭的因果链条 。
总之 ,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如果没有该行为,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行为是原因。(条件说)
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 ,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
四 、可直接排除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刑法性的几种典型情况 。
1.行为人为避免被害人受到其他原因力的更严重的伤害 ,而采取的“减低风险”或救助措施,造成被害人受伤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刑法性。比如-—紧急避险。
2.行为人对因果过程欠缺支配性
3、不具备某罪立法保护目的的结果与行为之间无刑法因果关系 。
4.行为人本身的自伤行为或自我冒险行为。
5.行为具有法律所容许之危险,但基于社会信赖原则实施行为 ,结果造成他人危害的。
以上就是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考研法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预祝同学们都能顺利的通过考试!更多法学考研信息尽在考研法学频道!
相关推荐:
法律硕士法学和非法学考研的区别
法律硕士考研报考要求
法硕刑法学简答题备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