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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考研究生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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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4-0915:38:04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 ,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32) ”,一起来看 。

案例:

债的种类

甲厂因急需柴油 ,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 ,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 ,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 。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 ,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 ,不能退货。

[问题]

1.本合同所生之债是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为什么?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分析:

1.本合同所生之债为选择之债 。所谓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可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甲 、乙两厂约定 ,乙厂可以筹集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是属于选择之债。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选择之债的债务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标的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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