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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4-0915:38:03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 ,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30)”,一起来看 。案例:
1995年3月 ,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1996年4月 ,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 。199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 ,双方均未告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
[问题]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
案例分析: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 ,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 。本案中,丁某所担保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偿还胡某2万元后 ,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题 ,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
3 、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以上就是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30)”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预祝同学们都能顺利的通过考试!更多法学考研信息尽在考研法学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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