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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考研究生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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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4-0215: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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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

小陈为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 ,用其所有的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 ,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 ,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 。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 。此外 ,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2.对于赔偿费5万元 ,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案例分析:

1.种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 ,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 ,银行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

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 。本案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 ,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 ,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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