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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考研究生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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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3-2914:13:27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20)” ,一起来看 。

案例

动产善意取得

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 ,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 ,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 。手表被周某捡到,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

[问题]

1.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2.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案例解析:

1.某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 ,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 ,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 ,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钱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 ,而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依法应取得该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动产的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占有人所转让的必须是动产;第二,转让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表示;第三 ,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转让人处取得占有;第四,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 。本案中,由于手表是被所有权人遗失 ,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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