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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考研究生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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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3-2716:24:02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16)” ,一起来看。

案例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胡某有两层楼房一幢,二层于1993年租给其内侄李某夫妇居住 。1995年胡某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 ,遂与李某签合同约定,以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 ,胡某将在房产证书上把李某列为共有人。1995年底,胡某到房产部门更改登记,将李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栏 ,房产部门据此重新更换了房产证。但是,自李某夫妇被列为共有人之后,他们对胡某的态度越来越差 ,开始经常与胡某争吵 ,1997年10月的一天,李某甚至将胡某赶出家门 。胡某为此极度痛苦,后悔万分。后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 ,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

[问题]

1.胡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属于什么合同?这种法律行为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2.法院应该怎样判决?

案例解析:

1.某与李某间所签的合同是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所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 ,受扶养人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扶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为条件,然后遗赠人的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

2.法院应判决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 ,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胡某所有 。因为本案中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胡某将李某列为楼房共有人的目的是为了让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后事 ,只有李某履行了这一义务,胡某才愿意将李某列为共有人。而李某却没有依约对胡某悉心照料,已经违反协议 ,胡某当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即不再将李某列为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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