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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考研究生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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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3-2414: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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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 。双方约定 ,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 ,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 ,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案例解析:

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 ,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 ,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 。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 、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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