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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考研究生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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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3-2414:17:54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 ,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 。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8) ” ,一起来看 。

案例

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 ,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 ,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 ,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 ,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 。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

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案例解析: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 、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 ,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 ,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 ,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 。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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