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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3-2414: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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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 ,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 ,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 ,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 ,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 ,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 ,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案例解析: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 ,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 ,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 ,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 ,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 ,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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