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行考研网

考研真题笔记模板题库资源推介平台

工作时间:9:00 ~ 21:00

法学#2021考研究生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3)

招生简章、专业目录、参考书目、科目调整、网办公告、考试大纲、专业变动、推免信息等,持续更新中~~~


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3-1915:47:39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 ,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 ,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 。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3)”,一起来看 。

案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 ,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 ,算你厉害 。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 ,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 ,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解析: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 ,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 、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 ,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当然 ,如果萧某没有教唆 。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

以上就是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3)”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预祝同学们都能顺利的通过考试!更多法学考研信息尽在考研法学频道!

相关推荐:

法律硕士法学和非法学考研的区别

法律硕士考研报考要求

法硕刑法学简答题备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