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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考研究生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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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3-1915: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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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 ,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 ,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 ,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 ,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

[问题]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案例解析:

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 ,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 ,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 。此外 ,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 ,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 ,任何人不得干涉 。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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