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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法硕考研究生民法学#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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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7-0619:38:26

法硕考试科目一共分为五科,民法、刑法、法理 、宪法、法制史,大家的基础阶段已经快收尾了吗?法硕知识点零碎较多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整理相关知识点进行回顾,以此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胁迫

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威胁是指以预告未来的损害使相对人精神感到恐惧 。强迫是指以对相对人或其亲属的身体强制或伤害。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即是胁迫行为。胁迫的法律要件是:

(1)在胁迫人方面:

A.须有胁迫行为存在 。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为。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 、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B.须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

a、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

b、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C.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 ,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 。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例如,某甲对某乙说:“如果不签订合同 ,则告发你私拿回扣的事” ,是很难说这预告是违法的,却肯定属不正当,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

(2)在被胁迫人方面:

A.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 。如果胁迫人纵然施加胁迫 ,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 ,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

B.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 。这两个方面须同时存在 ,如果被胁迫人并不因胁迫而恐惧,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进一步看,即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 ,但是所实施的行为却不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也还是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因为,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 ,其实质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均受到不正当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