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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法硕考研究生民法学#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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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6-2818:35:22

法硕考试科目一共分为五科 ,民法 、刑法、法理、宪法 、法制史,大家的基础阶段已经快收尾了吗?法硕知识点零碎较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整理相关知识点进行回顾 ,以此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1、概念

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对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体系化规定,但在具体制度中却规定了效力未定行为。合同法第48条之无权代理、第51条之无权处分 、第84条之债务承担皆为对效力未定行为之规定,该法第47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也是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补充。

2、效力未定行为的特点 ,是行为人已完成行为,行为外表已健全,但其效力却有赖于第三人表示是“同意 ”还是“不同意” ,第三人的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在作出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

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只是在撤销后溯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其效力“有效”或“无效 ”有待表意人定夺而效力未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亦非无效 ,究竟是有效或无效有待第三人定夺。

4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可能起死回生而效力未定行为 ,效力既可能向有效发展,也可能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