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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2017考研究生民法总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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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1)束己合同。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 ,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

(2)涉他合同。指部分突破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并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2.分类的意义

①两类合同的缔约目的不同 ,束己合同是为缔约当事人自己设定合同权利义务,涉他合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者义务。

②效力不同 。束己合同对缔约当事人有约束力,涉他合同对第三人不能当然地有约束力。涉他合同虽然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所突破 ,却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者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仍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

③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涉他合同中 ,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不享有撤销 、变更、解除合同等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

原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