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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4:05:55
胡某有两层楼房一幢,二层于1993年租给其内侄李某夫妇居住。1995年胡某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 ,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遂与李某签合同约定,以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 ,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胡某将在房产证书上把李某列为共有人 。1995年底,胡某到房产部门更改登记 ,将李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栏,房产部门据此重新更换了房产证。但是,自李某夫妇被列为共有人之后 ,他们对胡某的态度越来越差,开始经常与胡某争吵,1997年10月的一天,李某甚至将胡某赶出家门。胡某为此极度痛苦 ,后悔万分 。后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问题]
1 、胡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属于什么合同?这种法律行为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
2、法院应该怎样判决?
[参考答案]
1、某与李某间所签的合同是遗赠扶养协议。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所签订的 ,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扶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为条件 ,然后遗赠人的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
2 、法院应判决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胡某所有。因为本案中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胡某将李某列为楼房共有人的目的是为了让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 ,死后料理后事,只有李某履行了这一义务,胡某才愿意将李某列为共有人 。而李某却没有依约对胡某悉心照料 ,已经违反协议,胡某当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不再将李某列为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