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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4:06:56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 ,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 ,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 ,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 ,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
[问题]
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 、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 、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 ,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 ,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 ,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